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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破产法100问之管理人由谁担任?

发布日期:2023-05-21 14:08:14 来源:哔哩哔哩 分享


(资料图)

《企业破产法》第24条第1款规定:“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、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。”根据这一规定,管理人一般由下列机构担任: (1)有关部门、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。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,对接管的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理、保管、估价以及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。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既不是债权人的代表,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,它以公平清理债务为目的,独立执行清算事务。 (2)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。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。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,独立于债权人、债务人之外,不受政府有关部门牵制,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,能够明确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。 此外,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,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,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,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。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,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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